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杰诉被告于超、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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