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被告滁州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肖**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滁州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已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滁州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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