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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全椒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被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全椒卧龙**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2011年7月11日在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内。被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认为其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事实,被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单位主张的事实存在,其单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现原告王*选择被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全椒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全椒卧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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