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吴**诉被告安徽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双**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4元,撤诉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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