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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安徽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耿*新诉被告安徽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双**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6元,撤诉减半收取6383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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