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诉被告安**和地基**限公司、全椒永**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4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26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