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安**和地基**限公司与安**和地基**限公司、全椒永**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诉被告安**和地基**限公司、全椒永**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4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26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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