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安阳**有限公司、林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答辩情况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