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牛美玉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安阳**有限公司、林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答辩情况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牛**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牛美玉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