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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有限公司与李**、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杨**、常德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2)常*一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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