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以下简称107国道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2)岳**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艾**,被上诉人107国道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吴电波、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司以与107国道管理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