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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山东**设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领取工程款是否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已预收上诉人李**1252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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