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鸿**有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罗**,被上诉人李自强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湘潭**限公司承建的“盛世康城”5、7号楼是否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以及债权转让是否真实,原审判决对此未予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鸿**有限公司预交的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