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城**有限公司与罗**、湘潭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湘潭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棚**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棚**司称,该公司与金**司签订了商品房收购合同后,向金**司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没有支付是金**司违约造成的,该公司事后已实际占有位于湘潭市三桥大市场二期金*大厦B栋的56套房屋,请求本院中止对该56套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6月14日,棚**司与金**司签订商品房收购合同,约定由棚**司支付2200万元收购金**司位于湘潭市三桥大市场二期金荣大厦B栋的56套房屋,至2012年底,棚**司先后支付1500万元购房款给金**司。2012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2)潭中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第二天,本院向棚**司发出(2012)潭中民一初字第1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棚**司将应付给金**司的剩余购房款支付至本院账户上。2013年12月17日,本院依据(2012)潭中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2)潭中民一初字第13-1-1号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湘潭市房产局的协助下,查封了湘潭市三桥大市场二期金荣大厦B栋的56套房屋。2014年4月27日,在本院查封期间,金**司将该56套房产交付给棚**司,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棚**司与金**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确已支付了大部分价款,本院对剩余购房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在本院查封期间,金**司与棚**司完成了56套房产的交付手续,说明棚**司对此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意向,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棚**司对此并无过错。案外人与当事人之间对该56套房产的权属的争议,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宜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湘潭城**有限公司预购的坐落在湘潭市三桥大市场二期金荣大厦B栋的56套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案外人、当事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出诉讼的,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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