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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娄**与浏阳市关口街道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道卫生院(以下简称关口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罗**、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作出(2014)浏民初字第0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6日,关口卫生院(甲方)与浏阳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官**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将其医疗大楼的土建及装饰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资金来源为自筹,合同约定“…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6.3发包人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4、工程预付款:每完成一层主体付款200000元,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满60%,余款在竣工后第一年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5%,第二年内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5%,第三年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0%。…47、补充条款:工程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发包方按工程价款的2%奖励承包方,其他补充条款另行签订。随后,关口卫生院与官**公司又签订《浏阳市关口医院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甲方将±0以下基础工程承包给乙方,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后,遵照招标书要求按99定额及有关配套文件下浮20%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付满工程总造价的60%,剩余40%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年内付清。即第一年付15%,第二年付15%,第三年付10%。每年分年中与年终各付一半。2005年2月28日,因关口卫生院医疗大楼建设资金紧张,官**公司(甲方)与娄**、罗**(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与关口卫生院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要求的项目工程建设以挂靠形式承包给乙方,承包后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甲方向关口卫生院出具书面函,由关口卫生院直接结算工程款给乙方。关口卫生院实际认可此工程的转包并在结算中直接向娄**、罗**付款,关口卫生院与娄**、罗**还签订《基建税款交缴协议》,约定关口卫生院按工程项目的审计价遵照税务交缴标准,代娄**、罗**缴交工程税款。娄**、罗**按工程税总额开收据交关口卫生院财务办理账面往来手续。2015年12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2005年12月18日,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验收一致同意工程评为优良工程,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授予优良工程证书。2007年2月9日,经审计,主体工程结算金额为6764634.8元(此金额含税,其中应缴纳工程税6764634.8元×5.345%u003d361569.73元),但施工方对于增加的工程项目不同意当时审计机构的审核结果,故该审计数据不包含工程增加项目。后经关口卫生院委托湖南中**询有限公司对工程增加项目进行再次审核,增加项目的审定金额为202266.08元。2008年6月29日,关口卫生院又将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娄**、罗**,并在装修事项告知书中,双方约定好装修的材料标准、单价等,时间限2008年7月30日前完工,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50%,余款在10个月后付清。经结算,该装修工程结算价款为16385.8元,关口卫生院已按时付清。关于主体工程,自竣工验收至今,关口卫生院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6761843.73元,其中包含2010年7月31日关口卫生院扣除基建款代缴税款361569.73元。实际纳税过程中,娄**、罗**曾于2005年8月16日通过官**公司支付900000元工程款的税款(工程税为900000元×5.345%u003d48105元)。原审法院另查明,因当时关口卫生院建设资金紧张,确实无法按约付款,经双方协商,关口卫生院承诺工程验收合格三年后未付款,按关口卫生院单位的集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当时关口卫生院的集资借款年利率为12%-15%,其中面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年利率为12%。面向外部借款年利率为15%。娄**、罗**于2014年12月17日向湖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关口卫生院向娄**、罗**支付工程款430780.95元及利息1680793元;二、关口卫生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娄**、罗**挂靠官**公司承建关口卫生院的医疗大楼土建及装饰工程并完成竣工验收,娄**、罗**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关口卫生院按约支付工程款,关口卫生院逾期付款的还应支付约定利息。关口卫生院辩称娄**、罗**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娄**、罗**有权起诉要求关口卫生院支付工程价款。涉案医疗大楼主体工程及增加项目经审计结算,工程款共计6966900.88元(主体工程6764634.8元+增加项目202266.08元),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浏阳市关口医院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均对相关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支付进度进行了约定,后因关口卫生院资金紧张,经娄**、罗**与关口卫生院协商后,关口卫生院承诺工程验收合格三年后未付清款项的,按关口卫生院单位的集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娄**、罗**表示认可,应视为双方就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利息计付达成一致约定,故涉案工程款利息计付自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满三年即2008年12月7日起按关口卫生院单位的集资借款利率计算。当时关口卫生院单位的集资借款年利率为12%-15%,其中面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年利率为12%,面向外部借款年利率为15%,本案工程款利息应参照面向外部借款年利率15%计算,未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认可。涉案工程款共计6966900.88元,关口卫生院已支付6761843.73元,还欠付工程款205057.15元。其中2008年12月7日前已支付工程款5633546元,剩余工程款为逾期付款,应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关口卫生院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5%分别计算利息。娄**、罗**另主张关口卫生院应按约支付优良工程奖,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发包方按工程价款的2%奖励承包方”,而涉案工程被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授予优良工程证书,达到优良标准,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6966900.88×2%u003d139338.02元奖励。娄**、罗**还主张关口卫生院应退还多缴纳的工程税款50000元,经审查,娄**,罗**2005年8月曾支付900000元工程款的税金48105元,而关口卫生院于2010年7月31日又从工程往来结算中扣除了娄**、罗**应全额缴纳的税款361569.73元,故对多扣除的48105元,关口卫生院应返还娄**、罗**,超出48105元的部分,不予支持。关口卫生院主张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关口卫生院支付娄**、罗**剩余工程款205057.1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08年12月7日起,以相应的逾期应付款为本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二、关口卫生院支付娄**、罗**优质工程奖139338.02元;三、关口卫生院返还娄**、罗**工程税款48105元;四、驳回娄**、罗**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693元,由关口卫生院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关口卫生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涉案工程达到“优良工程”标准本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不存在奖励事宜,且娄**、罗**仅能提供“优良工程证书”的复印件,不应以此作为关口卫生院向娄**、罗**支付奖励金的依据;二、原审判决认定205057.15元剩余未付工程款绝大部分为漏审工程款,该笔款项于2012年进行审计,且双方并未就此笔款项的付款日期及付款方式进行约定,故关口卫生院不应承担该笔款项的逾期利息;三、娄**、罗**并未足额开具税票,关口卫生院不应返还税款;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原审判决支持娄**、罗**的之诉讼请求按比例分担,原审判决确定诉讼费均由关口卫生院负担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娄**、罗**辩称:“优良工程证书”已经交由关口卫生院保管,且可以在颁发机构查询。关口卫生院曾支付给官桥建筑公司900000元工程款,我方支付了税金48105元,后关口卫生院扣除了应缴纳的全部税金361569.73元,故关口卫生院应当返还我方多交的税款。关口卫生院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205057.15元,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过程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关口卫生院是否应当向娄**、罗**支付优良工程奖励金的问题。关口卫生院主张并不存在奖励事宜,且娄**、罗**提供的优良工程证书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7、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为“工程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发包方按工程价款的2%奖励承包方”,应当予以认可。娄**、罗**称“优良工程”证书原件已交给关口卫生院保管。后经童**(1998年3月至2010年10月担任关口卫生院院长)作为本案证人证实涉案工程确被评为优质工程,本院认为,娄**、罗**虽只出示优良工程证书复印件,但结合证人证言,形成优势证据,本院对涉案工程获得优良工程事实予以确认,关口卫生院应当按约定支付优良工程奖励金。

关于漏审工程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漏审工程于2012年经关口卫生院委托湖南中**询有限公司审计,审计结论为202266.08元,关口卫生院已在工程审核定案表中予以认可,并加盖关口卫生院行政公章。故涉案工程漏审部分工程款应当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关口卫生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关口卫生院返还税金的问题。关口卫生院于2010年7月31日从往来结算中扣除了娄**、罗**应缴纳的工程税款361569.73元,2005年8月娄**、罗**已经支付工程税款48105元,该笔税款不应二次支付,故关口卫生院应向娄**、罗**返还该笔税款48105元。

关于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问题。原审判决基本支持娄**、罗**的诉讼请求,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分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原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关口卫生院负担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3元,由上诉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卫生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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