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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