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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浏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湖南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浏阳市张坊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浏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湖南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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