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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湖南柏**限公司、黄**及第三人黄*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湖南柏**限公司、黄**及第三人黄*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湖南柏**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以及被告湖南柏**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张**撤回起诉。

二、准许湖南柏**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元9938,减半收取4969元,由张**负担;反诉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湖南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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