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中山市**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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