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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肖*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采用公告形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其公告于2012年5月15日在《工人日报》刊登,该公告通知上诉人##,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根据以上时限计算,本案一审开庭时间应为2012年8月16日,但原审法院却在2012年8月20日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方开庭审理本案,并未就开庭日期的变更另行通知上诉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缺席裁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7280元,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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