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一冶建设**任公司与湖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十一冶建设**任公司与湖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委员会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2)潭仲裁字第2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十一冶建设**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潭中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华**限公司银行存款4027592元,并依法向十一冶建设**任公司支付3986689元,收取执行费40903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湘**委员会作出的(2012)潭仲裁字第24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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