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玺融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被告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