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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兴**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玺融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张**、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张**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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