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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郴**四建与郴**展公司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郴州**工程公司、周**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郴州**工程公司、周**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郴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1年5月18日郴州市**有限公司与郴州**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郴州**工程公司承建郴州**住宅楼8、9、10栋工程。郴州市**发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工程结算表、《工程款抵产权明细数》、工程款领条及郴州**工程公司、周**的陈述,均证实案外人刘**是郴州**住宅楼10栋南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外人左**是郴州**住宅楼8栋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左**也要求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的处理与刘**、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刘**、左**应参加本案诉讼,原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郴州**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70元,退还给上诉人郴州**工程公司;上诉人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70元,退还给上诉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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