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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团公司与谷吉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谷**及原审被告李**、侯**、李**、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郴民一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江西昌**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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