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程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俊**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湖**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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