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谷*与被告郴州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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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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