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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被告郴州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谷*与被告郴州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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