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郴州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135000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郴州市*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