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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怀德诉湖南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92元,减半收取579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16元由原告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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