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92元,减半收取579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16元由原告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江苏中**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资兴市**有限公司与资兴丽**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汤**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上诉人段禄运因与被上诉人廖**、汤**、汤**、汤**、汤**、汤秋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展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左**、刘**、欧**、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刘**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郴州湘**责任公司与被告郴州**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铜金岭湘成锡矿、成**、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原告郴州恒**限公司与被告郴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