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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禄运因与被上诉人廖**、汤**、汤**、汤**、汤**、汤秋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禄运因与被上诉人廖**、汤**、汤**、汤**、汤**、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0)苏*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禄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汤**及被上诉人廖**、汤**、汤**、汤**、汤**、汤**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廖仁爱、汤**、汤**、汤**、汤**、汤秋莲应当支付段禄运多少工程价款的问题。因双方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段禄运请求对方给付工程款而诉至法院,一审应予查明应付的工程款而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0)苏*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退还上诉人段禄运。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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