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郴州**发有限公司、湖南华盛**有限公司、胡**、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41元,减半收取26,570.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