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郴州华**发有限公司、湖南华盛**有限公司、胡**、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郴州**发有限公司、湖南华盛**有限公司、胡**、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41元,减半收取26,570.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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