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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兴县**有限公司教师安居工程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谢**、许**及原审被告永兴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兴县**有限公司教师安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永建房地产教师安居工程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谢**、许**及原审被告永兴**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建房地产教师安居工程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陈**,原审被告永兴**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校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永建房地产教师安居工程项目部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5.00元,退还上诉人永兴县**有限公司教师安居工程项目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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