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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14、15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尹**、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14、15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尹**、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桂法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14、15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14、15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14、15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上诉人桂阳县樟木乡大禾村第13、14、15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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