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益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益**委员会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益仲裁字(2013)第25号仲裁裁决,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并已依法通知益**委员会在收到本院重新仲裁通知书一个月内重新仲裁。益阳市城**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对益**委员会益仲裁字(2013)第25号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的程序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中止本案仲裁撤销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