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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帝**有限公司与湖南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有限公司、上诉人**工程公司固泰钢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方均不服湖南省沅江市(2012)沅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建春、委托代理人符建洪,湖南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游、曹**,湖南**程公司固泰钢构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2)沅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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