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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向周*、尚**、侯**、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桑植县人民法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8日,桑植县人民法院给上诉人吴**送达了张家**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吴**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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