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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力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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