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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发光与雷凤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熊**、熊**与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0)沅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熊**、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益**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熊**仍不服,向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作出益检民行建字(2013)第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益**申字第1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先友,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过程中,熊**、熊**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雷凤其辩称,原一、二审判决正确;证人刘**在原一审中的调查笔录合法。请求驳回两申请人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1)益**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和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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