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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责任公司与益阳金易房地**责任公司、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与被告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丁**、魏**、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14元,减半收取28057元,由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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