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与被告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丁**、魏**、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14元,减半收取28057元,由原告安化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