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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限公司与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公司委托代理人沈**、黄**,肖*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法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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