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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发光与雷凤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熊**、熊**与被申请人雷凤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沅**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0)沅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熊**、熊**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益**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现熊**、熊**仍不服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益检民行建字(2013)第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认为,熊**、熊**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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