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桃江县**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