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桑植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及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及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桑植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委托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1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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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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