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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益阳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第三人益阳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42元,减半收取23171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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