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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湖南省**设有限公司、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设有限公司、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湖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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