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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郴州市*、刘*、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郴州市*、刘*、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刘*、冯*支付原告谭*建筑厂房工资款37000元。此款限三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诉讼保全费803元,共计1651元。由原告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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