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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隧**限公司与白安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隧**限公司与被告白安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隧**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原告道隧**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白安陵的460万元款项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隧**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但经核实,湖北**民法院(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白**对原告道隧**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452万元,本院根据该两份生效判决对原告道隧**限公司执行的相关款项中还包括原告道隧**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上述费用不属于被告白**享有,故本院只对被告白**在上述案件中享有权利的452万元执行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白**在本院执行账户的执行款452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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