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山**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设公司、广州**供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设公司、广州**供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6880元,由原告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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