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云浮市**有限公司、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16元,撤诉减半收取6708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