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程有限公司、重庆四**任公司、重庆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重庆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3元,由重庆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