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5元、鉴定费31821元,由原告重**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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